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四十三条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参与邪教活动人员教育转化工作,帮助其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