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因使用年限、功能变化等因素,其能源消耗超过规定标准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适用本条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