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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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编制城市规划详细蓝图,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需要发布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建设...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中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实施建筑物屋顶绿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请,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中...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建筑节能意识,并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咨询、检测、评估等专业服务;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本条例...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文件或者委托设计合同,应当载明建筑节能的要求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名称。 建设...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促进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已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编制严于国...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建...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五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房屋建筑节能设计及保护要求,并在使用说明书中予...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并根据建筑节能规划...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七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的企业可以通过协...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在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物能源消耗统计办法,按照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三十一条 公共建筑用电超出定额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筑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应当安设分户用冷...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三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四条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和十二层以上住宅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运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宣传培训,促进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在设计中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内容未审查或者经审查...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监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如实明示建筑节能相关信息的,由房地产主管部...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如实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的,由主...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新建建筑或者经过节能改...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记...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范围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既有...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八个...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该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需要修订...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因使用年限、功能变化等因素,其能源消耗超过规定标准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的建筑节能,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