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房屋建筑节能设计及保护要求,并在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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