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五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的,由主管部门颁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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