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建设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对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双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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