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主管部门可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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