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促进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已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编制严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规范;无上述标准的,可以编制技术规范。 市主管部门编制建筑节能技术规范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和公众的意见。 市主管部门编制的建筑节能技术规范,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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