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