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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