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建筑物用电超额附加费;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