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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