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