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文件或者委托设计合同,应当载明建筑节能的要求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名称。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时,应当将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纳入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