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