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