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七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享节能改造产生的收益。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组织进行建筑节能改造企业能力评价,促进建筑节能改造规范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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