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