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宣传培训,促进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