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宣传培训,促进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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