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运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