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 既有建筑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