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四条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市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市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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