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应当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按照分户实际用冷量收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