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 用电超过定额标准的,征收用电超额附加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