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或者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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