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在设计中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或者未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性规范进行节能设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