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内容未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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