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或者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