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如实明示建筑节能相关信息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