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新建建筑或者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实行分户用冷计量收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