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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