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