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监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