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需要发布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遵循经济合理原则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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