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请,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等级评定。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