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处罚: ```{=html} ``` 1. 发生重伤一至二人的施工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三至五天; (二)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三十日至六十日; (三)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并可依法核减企业经营范围、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一年; (四)一年内多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十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 (五)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本条第(四)项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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