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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