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