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入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