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工程量清单(无法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特殊工程除外); (四)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