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作出资格预审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