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采用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