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根据需要,可以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