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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