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