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