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