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条 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