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九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承建商回访; (二)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三)监督工程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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