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并在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