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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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工程监理从业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采用企业法人、合伙等组织形式。 申请监理单位...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监理的主管部门,对监理活动进...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非本市监理单位在特区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主...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依法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从事监理活动...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是由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执业。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监理活动。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监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二)工程质量; (三)施工安全与文明施...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规划...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并在公共媒体...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九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承建商回访; (二)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三...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投标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为其监理工程师办理执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未办理执业责...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条 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一条 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及监理报价标。 监理资信标应...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监理收费下限报价。违反该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三条 监理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对监理招标投标未作规定的,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业务时,应当核验监理单位的资质,不得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自监理合...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工程的专业特点任命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需要委派监理工程师作为其代表,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监理合同约定必须由...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监理方案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建商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承建商和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向监理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必要...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承建商及有关单位的任何指令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 总监理...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合格书、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事项,监理工...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危险作业进行技术方案审查,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或者施工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措...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承建商、设备制造商和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承建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不受建设单位、承建商等的干涉。 监理从业人员不能...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监理资格而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十五条规定,同...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建商拒绝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资料的,或者擅自将建...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区主管部门依照...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区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